主協辦單位
- 主辦單位: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棒球委員會。
- 承辦單位:社子島棒球聯盟。
- 協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、臺北市政府水利工程處、臺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工程處、台北市棒球協會
- 指導單位:台灣棒球聯盟、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。
- 比賽地點:社子島棒球場。
- 比賽方式:採分組循環。
報名費用
- 新隊入費需繳交TWD$10,000入會費。
- 每季為TWD$11,000,每年需重新註冊TWD$100/人(每隊最多可註冊30人,註冊費未滿20人以20計)。
球員資格
為了更落實社會乙組棒球比賽,以下身份不得參加:
- (一)登記之現役成棒甲組球員不得參加。
- (二)登記之現役職棒球員或退役未滿二年者不得參加。
- (三)未達17歲不得登錄為球員 未滿18歲需繳交家長同意書。
- (四)每季新增球員,需重新於網站內登入註冊,逾時一律刪除。
- 備註:如遇球員於今年度登錄甲組球員時,即立即喪失聯盟資格,不得下場參賽,如遭查獲舉發除沒收比賽權之外,該球員名單將送交行政院體委會及所屬球隊嚴懲,請各隊注意。
比賽制度
- 每場採兩小時7局制。(若時間超過需賽完下半局數,比賽時間以大會記錄人員為準。)
- 4局相差10分、5局相差7分即提前結束比賽。
- 比賽用球:台灣棒球聯盟比賽指定之硬式棒球。
成績計算方式
- 出賽人數不足九人或服裝不整比數以7:0計算棄權比賽。(預賽成積承認)
- 分組預賽和局不延賽:以積分排名。
1.勝者得2分、和者得1分、敗者得0分
2.積分最高者晉級,兩對之積分相同者先比勝負關係,再比總失分,失分相同者再比總得分。若有一隊被取消比賽資格,就不列入得、失分成績計算。
比賽如因天氣因素需重賽/保留/裁定
比賽中如遇雨,1局內重賽,2局第一球投出開始至4局得以保留,擇期補賽時必須保持原定出賽之九人,同時屆時裁判須依原來裁判。比賽滿4局以上即可由主審裁判裁定。
組別升降制度
- 各組別次季會升降名次,以當季分組戰績為主,若新加入球隊會安排至最後一組。
- 升降規則:每組以前2名為升,後2名為降。
- 對於因故需暫停乙季比賽的球隊,於下一季恢復比賽者,予以降2級以上的組別,詳細降級情況由行政組及競賽組視該季升降組別來調整。
攻守名單
- 各隊須於賽前十五分鐘以前繳交攻守名單(網站中缺照片者請繳交有照證件備查)
- 比賽時一律以網站中列名球員參賽,但如球員資料不齊者(如球員缺照片、或提供之證件與與球員資料不符或與本規則所規定的規則等),該球員每次比賽時一律得攜帶有照證件於繳交攻守名單時一同查核,否則不得參賽。
- 預備球員不需寫背號 但下場球員背號不得重複。
- 為響應乙組棒球之宗旨,增列球員靈活調度,凡比賽進行中如場上球員受傷,由裁判認定的確需下場休息,若該隊已無預備球員替補,可由先發替換下來的球員優先替補(注意:投手只能擔任野手)
- 嚴禁球隊球員跨隊、冒名頂替或有資格不符之球員參賽,經裁判或對手質疑 ,由裁判拍照存證等比賽結束後,24小時內,攜帶身分證由裁判審核,如經查為不符,裁定比賽,併計點處分。
球隊停賽/罷賽
- 各球隊如有兩場比賽未到,予以停權一年(兩季)。
- 球隊依照排定時間出賽,而未出賽者,經主審裁判計時十五分鐘內無法出賽者,由主審裁判宣判為棄權比賽。
- A:無故未到者聯盟計違規<1點>,該季成績歸零,計點兩次者則停權一年。
B:人數不足者則不計點,但該季成績歸零。
投手規定
- 無人在壘,投手接至捕手之傳球後,20秒內並投球。若違反之規則者,主審得宣判〝一壞球〞。此20秒為主審裁判之認定20秒。
- 守隊每局內野手(含捕手)至投手丘處限一次,第二次則記教練對投手之暫停一次。同一局教練對同一投手之暫停限一次,同一局第二次隊同一投手之暫停則需更換投手。整場限三次內野會議。
- 投手於正規投球時,不論故意或非故意直接擊中擊球員頸部以上時一律強迫更換投手,但該投手可就任何一個守備位置。
- 先發投手如有3次投出觸身球時,一律強迫更換投手。
- 後援投手如有2次投出觸身球時,一律強迫更換投手。
捕手規定
捕手須具備有合乎標準之頭盔/面罩/護喉/護胸/護襠/護膝等防護裝備時方可上場比賽,否則缺任何乙項時,聯盟得沒收比賽資格。
比賽暫停
- 各場次比賽如有違規者等候時間為十五分鐘。
- 教練及經理限一人進場做暫停,教練兼下場球員者,以教練之暫停論。
- 攻隊每局限一次暫停;同一局對同一打者,守方不得作第二次對同一投手之暫停,違者者,則勒令教練退出比賽,並在此打者打擊完成後,投手應調換退出比賽。
球隊服裝規定
- 各隊須著同款式棒球服裝出賽,須要有背號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。(含球帽、吊襪、腰帶顏色須相同),服裝不整者,禁止出賽,請裁判嚴格執行。
- 教練或經理應著同款式球衣,方可進場,執行職務。在攻守名單經理(教練)欄處應由經理或教練簽名。抗議權以攻守名單經理或教練欄處簽名為準,其餘皆不為裁判接受。
棒球精神相關規定
為了建立清新健康且強而有力之棒球理念(第一次警告,第二次執行),若為反下列行為時球隊或球員將永不得參加台灣棒球聯盟、台北市棒球協會及社子島棒球聯盟所舉辦之任何比賽。
- 若比賽中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、打架、滋事、辱罵裁判者,應宣判沒收比賽。經查屬實者,輕者個人判球監,重者全隊退出聯盟。
- 球隊在比賽中,休息室內禁止喝酒,履勸不聽主審有權沒收比賽。
- 進攻球員打擊出去往壘包跑時不得故意把頭盔撥掉,如是故意時裁判直接裁定出局,但比賽還是進行中。
- 球隊於比賽進行中,有打放水球或故意拖延時間,違反運動精神時沒收該球隊比賽,判定7:0輸球。
- 球隊不服裁判之判決且口出穢言,或教練對裁判作人身攻擊之意圖時,判定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。
其他
- 本辦法如有未盡宜之處請多包涵,並隨時由大會修訂之。
- 參賽僅投保公共意外險(不含球員),如需請各隊自行投保。